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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务公开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所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充分调动全所职工的积极性,根据《工会法》和沪卫党(2002)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所务公开是我所将重要的管理事务,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职工公开。
第三条 所务公开的内容:
1、 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;
2、 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和大型卫生监督仪器、设备的购置情况;
3、 财务预、决算情况,每年一次向职代会报告;
4、 业务招待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;
5、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;
6、 各类社会保障金的交纳情况;
7、 人才培养、引进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方案及执行情况;
8、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(规定执行情况)、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;
9、 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方案;规章制度和职工奖惩办法;
10、 职工福利使用、购房补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;
11、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。
第四条 所务公开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,所务会、工会小组长会议为补充形式。
第五条 所务公开的程序:
1、 职代会通过所务公开的内容,按《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;
2、 通过其他形式公开的内容,应形成书面材料,由所务公开领导小组按有关要求责成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公开。
第六条 建立相应的所务公开领导小组、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。
第七条 所务公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工会为责任部门,工会执委为责任人。
第八条 由所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将实施情况向职代会报告。
第九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,由所务公开监督小组将所务公开的情况,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监督实施情况。
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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